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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判刑又赔偿,这种讨债行为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4-06-03    点击次数:21

  欠债要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那些借钱容易还钱拖沓的情形更是让债权人们着实无奈!但无论如何,讨债一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形式和手段来进行,否则,不慎之下反而给自身惹下麻烦。近日,昭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索债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二被告人因为非法限制张某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导致张某轻伤二级,二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十个月,并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342.52元。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何某伙同何某某找张某索要债务,在昭阳区某小区门口将债务人暨被害人张某强行拖至被告人何某驾驶的轿车内控制带走至贵州省威宁县某镇,途中,张某企图下车离开,但仍被何某二人强行控制回车内,到达目的地后,何某对张某实施威胁并殴打,后经昭通市昭阳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伤势为轻伤二级。张某因受伤住院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8342.52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何某在非法拘禁中,殴打被害人,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能力。


  在此,我们积极呼吁债务人要积极努力偿还欠下的到期债务,共同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信用体系。但也要提醒债权人,索取债务应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切勿采用非法手段实施讨债行为,导致有理变无理,讨债不成,反遭刑责。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孙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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